又是一年春节临近,为了奖励员工一年来的辛苦,不少企业会采用“13薪”、“年终奖”、“业绩奖金”等形式发放年终福利。实践中,很多公司规定,如果员工在发放奖金前离职,那么就不能享受年终奖金。2017年年底,昆山张浦的王先生被公司通知辞退,但公司能否就此拒绝王先生发放“年终奖”呢?昆山法院张浦法庭近日就受理了这样一起经济补偿纠纷。
王先生在2016年进入昆山某机电公司担任业务主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年底有“13薪”福利,与12月工资一并发放;同时王先生作为公司的主管,基于公司业绩、团队和个人的业绩表现,在每年财政年度后,王先生可能会得到按照其工资计算的两个月的年终奖。同时也约定,“13薪”和“年终奖”都有一个发放前提,即员工不能在发放该两笔奖金前离职。2017年12月中旬,正在工作的王先生接到公司的通知,称其业绩无法得到公司认可,予以辞退。在与人事主管几次沟通无果后,王先生无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13薪”、加班工资、业绩奖等合计近9万余元,最终仲裁机构仅支持了其中的违法解除合同赔偿34500元。王先生为维护自身权益,又起诉至昆山法院。
在法庭上,该公司认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年终奖是基于公司业绩、团队和个人的业绩表现,在每年财政年度后“可能会得到额外的1-2个月的目标业绩奖金”。约定中用的是“可能”一词,具有不确定性。奖金是企业的一种额外付酬方式,不是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对奖金享有自主权,在达不到预定的目标或者说企业总体经济效益不理想的状况下,是可以不发放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此次辞退决定未与王先生协商一致,且王先生也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亦不能免除支付奖金的义务。虽然劳动合同约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者,不享有年终奖,但王先生离职原因系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非王先生主动离职,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向其发放年终奖。王先生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公司对其前11个月的业绩考评,其所在部门的业绩均在平均水平以上,其个人的工作亦无差错。同时法院查明,在当年度与王先生同类的主管中,年终奖发放均在2个月工资及以上,据此,法院判决该机电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3薪”、业绩奖以及加班费合计7万余元。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合法审慎。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则会不正当地阻止奖金支付条件的成就,虽然公司对奖金的发放的确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是也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不能肆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