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纠纷产生的前提是双方不愿结婚或结婚后未实际共同生活便离婚。因此,如果能够调解双方和好,就根本上消除了结婚彩礼纠纷。实际生活中,部分青年男女婚姻考虑欠周全,遇到问题便意欲分道扬镳。遇到这类情况,首先要着手帮助双方冷静思考,看看双方是否确实无法和好,双方的矛盾是否为根本矛盾。一旦青年男女出现和好愿望,要同时注意做好双方父母的协调工作,防止双方父母因情绪性对立而阻挠青年人和好。
彩礼能否要回,与男方和女方是否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具有重大关系。
关于彩礼能否要回,因为这一争议在我们实际生活中广泛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上述第(二)、(三)项情形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结婚给付财物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综上所述,结婚的彩礼,能够要回的情况有三种,其中对于为办理结婚登记以及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实际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可以要回材料,而对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