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的范围是哪些方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面
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规定,第三百一十九条联运单据的转让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第一百条债务的约定抵销(八)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的公有住房第三百零三条对行李的赔偿责任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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