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1年没做工伤认定,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2022年06月21日16:5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例简述

 
  劳动者李某在工地上从事升降机的操纵工作。由于意外,李某从操作台摔下,头部背部严重受创。李某和用人单位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李某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在开庭前才提出已经购买工伤团体险。因此法院建议李某走仲裁程序,驳回起诉。但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经超过一年。李某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当地的人社部门拒不接受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从而导致,由于未进行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委也做出不予受理李某的仲裁申请,认为未经过工伤认定,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李某无奈只能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李某的人身损害赔偿。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用人单位赔偿李某26万余元。
 
  裁判主旨以及相关法律解读
 
  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李某未进行工伤认定。而用人单位抗辩的理由就在于,李某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来自于工伤保险待遇,而李某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其未进行工伤认定,从而用人单位认为李某自身的责任导致其未能进行工伤认定从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法院认定的事实并非如此,甚至是截然相反。
 
  首先法院认定李某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用人单位也承认该事实。而李某未进行工伤认定责任归于李某的观点法院并不支持,而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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