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运输合同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乘运人提供安全条件保障运输工具内的正常秩序以保证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是确保运输合同目的实现的需要。
网友咨询:
2017年某日,原告C乘坐中铁哈局公司运营的K1301次列车,发现车内有列车员、乘客吸烟,车厢连接处设有吸烟区、并配有烟缸等烟具;车厢内张贴“安全须知”,内容有:“5.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原告C诉请:1.赔偿C购票款102.5元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2.消除危险:取消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K1301次列车内吸烟,等。
律师解答:
本案的核心争点为:中铁哈局公司在K1301次列车设置吸烟区允许乘客吸烟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承运人的义务及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经分析得知,承运人负有的安全运输义务是主合同义务,其中“安全”应限于行车安全,而不应扩大解释。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及未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的行为,系承运人违反了从合同义务。
原告提出的取消吸烟区、拆除烟具的诉讼请求虽带有公益诉讼的色彩,但本案仍不属于公益诉讼。
本案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将旅客健康权的位阶置于吸烟者吸烟权益之上,判决中铁哈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取消K1301次列车的吸烟区标识及烟具,不仅妥善解决了利益冲突问题,亦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与环境优化的公众期待。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闫辐律师,中共党员,硕士文化程度,中国法学会会员,成县人民检察院兼职研究员,著有《模拟法庭刑事审判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类案类判研究》(2020年关中.天水法学论坛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