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小谢庄村“人人乐”超市的老板梅女士突然收到一份法院传票,原告是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她侵害商标权,向她索赔万元。那么梅女士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了呢?
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在同一类服务、同一种商品或同一个场所当中,具有相同性质或相近似的体现,满足这一前提即构成侵权。同时,判断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本案当中原告公司注册的商标标识,与被告使用的招牌名字,并不具有直接的相同或相近似的足以让人产生误解的情形,被告使用该招牌字号只是区别于同区域内的其他超市,与原告并无相同或相似的服务内容,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