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权争议
事故管辖争议应当提交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事后提交报警证据;当事人在事故现场未报警,事后要求赔付;系处理,事故证据自请求之日起10日内提交。
(2)检查和评估
需要对当事人身体、精神、尸体、车速等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现场检验之日起5日内指定专业鉴定部门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时间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超过限额的,报省公安交通部门批准。
公安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3日内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知公安交通部门。
(3)尸体处理
检验结束后,通知死者家属,并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10日内无人认领的无名尸体,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四)事故责任证明
作出之日起10日内勘察、勘验现场;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发现逃逸人或者车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无法扣押的,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
(5)事故调解
事故当事人一致同意向公安交通部门申请事故调解,并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公安交通部门对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10天;从死亡之日起至丧葬之日止,从工伤治疗终结之日起,从伤残之日起,至财产损失之日止为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