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公司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