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或其他依法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清偿责任的债务。
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时,遵循以下清偿顺序:1、合理的丧葬费用、遗产管理费用、遗嘱执行费用;2、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必要份额;3、被继承人生前欠缴的税款;4、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
在清偿债务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以继承人接受继承为条件。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2、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这就是限定继承原则,意指继承人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3、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能影响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4、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的债务。执行遗赠应于清偿债务后执行,清偿债务后,无遗产可执行遗赠的,则不能执行遗赠。
5、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