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工程名称为鱼龙大酒店,承包工程每平米850元,如果合同期内发生劳务、材料价格调整,取费标准变动,按文件规定执行,按国家规定据实结算平方。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被告共支付工程款225万元。现该工程处于停滞状态,原告未全部完工,亦未要求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结算。原告以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其支付工程款,并因被告违约导致工程造价成本上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误工损失、设备租赁费,并将每平方米承包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诉讼中,被告提出鉴定中请,要求对未竣工的鱼龙大酒店现状工程是否达到合同及施工图设计要求、质量是否合格等进行鉴定。2014年2月10日,山东泰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书面鉴定报告,认定鱼龙大酒店已施工工程砼构件强度达不到合同约定设计要求的C30等级,即对应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系蒋*×,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证书,法院向其询问是否具有施工资质证书时其表示不清楚,故应认定原告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应当系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原告承揽的工程经鉴定为不合格工程,故原告依据该无效合同提出的各项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