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5日,B公司及案外人C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A签订了《某电影债权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投资协议》约定:该电影系由C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完成联合拍摄,预计2017年5月在全国院线上映;作为电影的投资方,B公司和C公司拟向A借款3,000,000元;A向B公司和C公司提供借款3,000,000元(以下称“债权投资”),并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日内支付到甲方接收“债权投资”的下列企业或个人账户,企业:B公司,个人:D;甲方保证乙方债权投资的本金及其年化利率10%之和即3,300,000元,甲方在电影院线上映满三个月之日起的10日内支付给乙方。经仲裁庭查明,C公司虽然系《投资协议》列名的两名“甲方”之一,但并未在协议上签名和盖章。
2016年11月22日,A的父亲E向《投资协议》约定的个人账户D汇款3,000,000元整。仲裁庭查明,D参与了案涉电影的制作,是该部电影的出品人,同时,D作为“甲方授权代表”,是《投资协议》甲方的签字人。
此后,电影未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期间在院线上映,B公司也未按协议的约定向A返还本金及利率。A向B公司要求返还借款及本金未果。
据此,A请求仲裁庭裁决:B公司返还借款3,000,000元,并以本金3,000,000元为计息标准,按年利率10%利息标准,自支付自2016年11月2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本案仲裁费用由B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
1.案涉《投资协议》性质及效力如何确定?
2.A是否有权请求B公司返还借款3,000,000元?
3.案涉《投资协议》中未约定的利息如何计算?
【裁决结果】
仲裁庭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B公司向A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计息标准,自2016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2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仲裁费由B公司承担94%,由A承担6%。
就上述争议焦点,仲裁庭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案涉《投资协议》的性质及效力,仲裁庭认为,根据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可以确定,案涉《投资协议》虽名为投资协议,实为借款合同。该协议第1条表述的是“借款金额”,并且对借款利率等均作了约定,第2.1条确保了本金和年化利率。至于在本金和利率之外还可以获得利润分配,是双方之间的约定。因此本案实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应适用我国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确认《投资协议》的效力以及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投资协议》系A与B公司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当事人除对《投资协议》的性质有争议外,对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无异议,故《投资协议》依法有效成立,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A已按约定支付了约定数额的借款,B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到期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B公司以A将借款汇入D的个人账户及本案系投资合同纠纷作为拒绝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抗辩理由,没有合同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2.关于A是否有权请求B公司返还借款3,000,000元,仲裁庭认为,A按“鉴于条款”约定的借款用途,向B公司出借3,000,000元涉案款项,与《投资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借款金额相符;A按B公司在《投资协议》中指定的收款账户汇款,亦符合《投资协议》的约定。但B公司没有按《投资协议》约定安排案涉电影于“2017年5月(预计)”在全国院线上映,且直至在本案开庭前亦未上映,距B公司预计的上映时间已经过了三年,且B公司对案涉电影是否还能正常上映、以及上映的时间仍无法确定,违反了《投资协议》关于“上映满三个月之日起10日”向A支付借款本息的约定,因此关于A请求B公司返还借款本金的仲裁请求,具有合同和法理依据,仲裁庭予以支持。
3.关于案涉《投资协议》中未约定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仲裁庭认为,《投资协议》第2.1条约定:甲方保证乙方债权投资的本金及其年化利率10%之和即330万元,其中对于“年化利率10%”的约定,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的标准,由于A自2016年11月22日向投资协议约定账户汇款3,000,000元后,B公司一直未予还款,故仲裁庭对A要求B公司按照年化利率10%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的利息,予以支持。对于2017年11月22日起的利息,仲裁庭注意到,《投资协议》第2.1条仅对借款合同成立之日起第一年的利息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一年外的利息约定不明,且《投资协议》对借款期限并未作出明确约定。因此,仲裁庭酌情将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计息标准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将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计息标准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