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亲子鉴定确认为非婚生子后,法院除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还会应当事人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决:
1、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当亲子鉴定一旦证实子女非男方所在,丈夫就没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其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女方承担。
2、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
3、女方应返还男方原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对男方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应当酌情返还。对于返还多少,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具体数目应根据女方的偿还能力及男方的收入抚养情况而定。
由于鉴定结果本身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根据条文或权威司法解释表明“亲子鉴定”可以作为法定证据使用。
由于该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且造成了男方的精神痛苦,属于有过错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男方可以主张已经花费到子女身上的抚养费,并主张赔偿精神损失。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男方作出比较有利的财产分割。
如果女方不同意进行法院所要求的亲子鉴定,法院会根据现有证据,会倾向于认定男方已经完成举证责任,推定孩子与父亲不具有生物上的亲子关系,会要求女方对男方进行损害赔偿。
离婚时也会根据过错责任,将夫妻共同财产多分给男方一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款的增设使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针对一方过错情形的具体程度,可以直接适用该条款判决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