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检查。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职权的行使,可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从而保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二是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对正在进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实践中主要采取口头制止、下发责停通知书的形式。
三是调查。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法律赋予了多种形式的调查措施。
四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人名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是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六是涉嫌犯罪移送。对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七是其他职责。这是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