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点评:
孩子在教育机构受伤的,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或者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帮说法:
近年来,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繁荣,一定程度上为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由于监管机制和安全保障工作的不完善,未成年人在培训机构受到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为此,承办法官建议: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办的培训机构,要及时予以取缔,同时禁止辖区内公办或民办教育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将教学场所出租出借。
教育培训机构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制定安保巡逻制度、配备安全保障设施等;一旦发生事故,要积极将伤者送医救治。
家长在为孩子报名参加培训班前,要严格审查培训机构的资质,选择正规培训机构,并保留必要沟通记录和交费凭据。
希望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家长等方面共同努力,为给孩子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学习环境。
网友评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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