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期限需要根据实际的审核进度来决定,没有明确的规定的。当事人应按商标法的规定,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驳回通知书等材料。在驳回复审申请书中,当事人应当明确提出复审的请求,提供有关事实和证据,并陈述国家商标局对注册申请驳回不成立的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申请,经形式审查(如形式审查不合格将不予受理,如材料不足将要求限期补齐),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申请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申请,并对商标局驳回决定的合法性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等进行全面的审查评议。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由于不涉及当事人质证问题,故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不适用公开评审程序。经审查评议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其做出的决定书面通知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商标,即移交国家商标局办理初步审定并公告。如当事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没有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的,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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