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0年10月至2002年6月,被告人曾可忠(男,1970年4月1日出生,原福建省漳平市象湖镇派驻奇和矿区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漳平市奇和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在征收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费,核销准运证过程中,伙同陈群祥、林义成、吴聪毅三人以“一票两用”的方式放车,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私下按一定比例收受他人金钱共计人民币54000元,自己分得人民币27000元。
2001年3月至2001年4月,被告人曾可忠利用其在漳平市奇和矿区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的便利,用伪造的“漳平市石灰石矿产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将征收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费共计700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曾可忠利用在漳平市奇和矿区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的职便,伙同他人采用“一票两用”的方式,在征收石灰石资源管理费和核销准运证过程中,收受他人送给的人民币27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是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曾可忠又用伪造的“漳平市石灰石矿产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在征收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费时,侵吞公款7000元,该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曾可忠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2000年10月至2002年6月,被告人曾可忠在漳平市奇和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期间,伙同漳平市国土资源局委派至该站工作的陈群祥、林义成、吴聪毅在征收石灰石矿产资源费和核销准运过程中,与运输户通谋,少收资源费、准运征费,采用“一票两用”的方式放车,被告人曾可忠等人将少收取的两种费不上缴,进行私分,计人民币54000元,被告人曾可忠分得人民币27000元,其行为是构成贪污罪。至于被告人曾可忠又用伪造的“漳平市石灰石矿产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在征收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费时,侵吞公款7000元,其行为也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曾可忠不应以数罪论处,只能以贪污罪一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