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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22年07月05日09:39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全周期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心理健康

  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减轻精神障碍患者费用负担、强化精神卫生医疗服务监管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提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的要求,规定卫健部门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目录,明确免费服药的药品质量、种类和相关标准、发放渠道、按需取药和安全用药的具体措施。
  整合存量政策资源
  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政府相关部门,聚焦提高精神卫生能力建设、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家庭负担、提高患者收治率等当前突出问题,听取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专家学者和患者家属意见,并分别就扩大免费服药范围、降低治疗“门槛”、增加对公立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投入等关键环节研究解决对策,深挖整合存量政策资源,确保立法工作顺利推进。
  据介绍,《条例》制定过程具有三个特点。注重实现“小篇幅”,凡是上位法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重复表述,以“小切口”立法打通上位法通达基层的“最后一公里”。挖掘“存量”,开辟“增量”,在现有医疗保障、社会救助、财政补助等制度措施“存量”的基础上,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医保救治倾斜、增加救助受益、加强日常监督等措施,拓展精神卫生能力和条件措施的“增量”。协调辽宁省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等部门,普查“存量”基础数据,测算“增量”资金缺口,以基础数据支撑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法规刚性条款的精准实施提供财政能力预判和风险稳定评估。
  “精神卫生既是社会问题,也是民生问题。通过立法达到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减轻精神障碍患者负担和强化监管的目的,彰显了辽宁立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尊崇和保障。”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骋介绍说,《条例》传递出权利的温度、法治的情怀,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带来更多福祉,为社会带来和谐稳定。
  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为减轻患者参保和医保报销费用负担,《条例》明确规定医疗保障部门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取消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起付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其他困难群体定额资助,提高困难群体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对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等具体措施。
  《条例》还提出对属于社会救助范围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救助,救助受益方式实现“靶向”对接的要求,其中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制定精神障碍患者社会救助标准、设立临时救助基金,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补贴、临时救助金等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经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直接转移到其所在医疗机构,用于患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等具体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条例》提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的要求,规定卫健部门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目录,明确免费服药的药品质量、种类和相关标准、发放渠道、按需取药和安全用药的具体措施。在维护现行医疗保障、社会救助、财政补助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确立扩大免费服药范围、降低医疗保障“门槛”等措施,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覆盖免费服药,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等困难患者基本实现全过程免费住院治疗、医疗机构具有“应收尽收”“应治尽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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