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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许长学律师讲解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知识

2022年07月05日11:11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辽宁锦州许长学律师讲解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知识

   都说幼有所养、老有所依,这在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也是有所体现的,很多的子女会不赡养自己的父母,作为没有经济来源的父母是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赡养诉讼的。那么赡养诉讼是否要起诉所有子女吗?辽宁锦州许长学律师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赡养诉讼是否要起诉所有子女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所有子女都不承担赡养责任的,应该起诉所有子女,如果只是个别子女不承担赡养责任的,只起诉不承担赡养责任的子女。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二、后赡养义务是什么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着特征。

  三、如何起诉不赡养老人的子女

  首先,写一个追索赡养费的起诉状

  第二,收集儿女没有尽赡养义务的相关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主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证据要求的都行)

  第三,把证据汇总成证据清单,和起诉状一起向儿女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几个儿女不在一个地方,可以向老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许长学律师

手机号码:13840618998

执业证号:12107198610657078

执业机构: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三段4—50号

邮箱: xu_law@163.com

许长学

(打电话给我时,一定说明从法帮网看到的,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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