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的种类

2022年07月06日16:5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过错性辞退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非过错性辞退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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