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载明支付单位的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盖章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五)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六)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七)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