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纳税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人身权的赔偿。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违反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应当返还税款及滞纳金。
2、违法对应予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办理退税。
3、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付相应赔偿金。
5、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序给付赔偿金。
6、应当返还财产丢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7、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款项。
8、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