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具体有:
(一)立合同人,
(二)立账簿人,
(三)立据人,
(四)领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