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债务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解释》)第4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提出,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其申报债权也可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既可以发出债权催收通知书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提起诉讼。
对于向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同时又起诉保证人的保证合同纠纷案,法院应予受理。在具体审理并认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时,如需等待破产程序结束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如果法院径行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应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