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债权人起诉借款的夫妻一方还款,法院如判决支持其诉请,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未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若债权人另行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债权人以债务人及其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即使债务人配偶一方不是合同当事人,立案部门一般也应准许。
(二)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追加债务人配偶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应予准许,并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债权人仅以债务人为被告起诉并胜诉后,又诉请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审判部门应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
(三)执行中,申请人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且该债务形成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执行部门一般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并裁定追加;对符合《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难以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可引导申请人起诉被执行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立案部门一般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