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出卖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及登记要求。要求出卖人出具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开发单位与销售单位及所有权人是否一致、中介代理机构是否具有正式的委托文件。
(二)对于合同的主要内容。
如购置房屋的面积要明确是多少,实际使用面积是多少、交付期限及房屋的质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防止因质量瑕疵而产生纠纷;
(三)关于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要公平合理。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些房产开发商往往列出许多有关购房者违约责任的苛刻条款,而总避开其本身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虽约定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但有关违约责任之约定显失公平,对购房者很不利。因此,在与销售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销售商的违约责任,应努力争取双方在违约责任上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