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转让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二)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三)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办理有关手续。
(四)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五)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六)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七)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