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据买卖合同标的物和买卖方式的不同而不同,没有一个确定、统一的模式。不过,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的规定,基于买卖合同的特殊法律关系,签订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一)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包装方式;
(二)是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三)是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是标的物的保险和运输方式;
(五)是标的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和检验时间;
(六)是价款支付的时间、地点,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
需要再次说明的是,上述条款只是一种提示性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来约定。例如,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就不存在运输问题;在涉外买卖合同中,还往往有一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问题。
不管怎样,买卖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化,是他们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因而,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合同条款应尽可能订得具体、明确、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