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纠纷成因
1、因资质问题产生的纠纷
建设施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建筑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因履约范围不清产生的纠纷
3、因转包产生的纠纷。产生转包的原因:一是买方市场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制度导致“寻租”行为;二是总包单位水平不够;
《民法典》、《建筑法》第2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均规定禁止转包
4、因配合与协调问题产生的纠纷
5、因违约和罚款问题产生的纠纷
6、因各方对分包管理不严而产生的纠纷
(二)纠纷处理途径
1、分包商资质不够的处理
(1)分包商资质不够时,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建筑法》第26条,《民法典》
(2)因分包商资质不够导致的赔偿责任由总包单位与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建筑法》第29条第2款
2、转包问题的处理
区分转包与分包,区分转包与非法分包,区分转包与劳务分包
承包单位转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
3、配合与协调问题的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间配合与协调问题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双方对配合纠纷的过错程度
4、总包单位以发包人未付款为由拒不支付分包商工程款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