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逃债,一般有以下表现:
(一)破产企业故意隐瞒财产,缩小破产财产范围,想法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赔偿比例。
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时,一些企业只对固定资产进行估价和作价,忽略了企业的无形资产,比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对无形资产不作价、不评估。
在无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有的企业甚至不按破产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价,故意压低破产财产的作价金额,使债务率超过实际负债率,形成无资产清偿债务的局面。
(二)破产企业“恶意”破产,故意转移财产,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破产。
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默许和纵容下,一些企业通过改制,抽逃资产,使原单位名存实亡,债务悬空,待破产清算结束免去余债后,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张。甚至出现了企业一面静悄悄地酝酿破产,一面又紧锣密鼓地投资办新厂的怪事。
(三)破产企业违法操作,随意拔高职工安置费等优先受偿费用,使企业无产可破。
目前,在企业破产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种做法:即根据职工人数和破产企业资产状况,首先从破产财产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作为职工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