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虽然提交了职工安置预案,但是该预案的内容不合法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方式也有两种:
一种方式是法院不予受理。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在于债务人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内容不合法,这说明法院在受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提交的各种材料包括职工安置预案进行了实质审查。但法院在案件未进入审理阶段就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做法违背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受理时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仅为形式审查,进入审理阶段才可以进行实质审查。故,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因债务人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内容不合法而拒绝受理,由此得出第二种方式。
第二种方式是法院受理该破产申请。这表明法院在受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时,对债务人提交的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进行的仅为形式审查,此时只需存在债务人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即可,至于该预案内容是否合法,需等到进入审理阶段再予以审查。如此一来,反正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即可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就可以随意制定职工安置预案,这大大减少了债务人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积极性,降低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程度。
由此可见,面对破产企业申请破产时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内容不合法的情况,法院出于“未进入审判阶段不得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的工作原则考虑,只能让债务人凭借形式要件蒙混过关,此时立法要求的“债务人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成为一纸空谈,使得该项规定失去了存在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