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过失,都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
具体到医疗过失行为程序,也应该按照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划分。一般将过失分为三级,即重大过失、抽象轻过失、具体过失。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完全不注意,或者是指“缺乏技术或注意达到惊人的程度”。如果医疗单位的行为极明显地不合法并损于他人,即使一个疏忽之人也能加以避免,连这种注意也没有尽到,就构成重大过失。
所谓抽象轻过失,是指医疗机构欠缺“善良家父”的注意。善良家父或者善良管理人都是想象中的一个审慎勤勉而又有经验的人。如果按照一个善良管理人应有的注意标准衡量,行为人确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则没有过失,否则即具有抽象的轻过失。
所谓具体过失,也称具体轻过失,是指医疗机构欠缺与平时处理自己事物所具有的“同一注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1款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上规定,立法者用列举的方式,述明了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