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2年《处理条例》颁布之前,我们国家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最主要的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卫生行政机关来组织进行的,经过一段时期,患者意见很大。
患者说,卫生行政机关给医院和患者之间的争议做鉴定,就是父亲为儿子做鉴定,因为绝大多数的医疗机构,它都是公立医疗机构,是由卫生行政机关主管下的事业单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原来的卫生行政机关组织鉴定,修改成为由医学会来组织鉴定。
鉴定又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是由社区的市级医学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县市级的医学会来承担。在首次鉴定之后,如果说一方当事人不满意这个鉴定结论,他不服鉴定,或者说双方都不满意,那么可以提出再次鉴定,再次鉴定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医学会来组织鉴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还明确规定,对于具有相当影响或者说,案情非常复杂的这种案件,可以在再次鉴定之后,由中华医学会做出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