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中第7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可以扩充理解为:证监会《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6条规定的下列人员:
1、发行人、上市公司;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4、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5、《证券法》第74条第1项到第6项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中自然人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