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二)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三)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四)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五)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