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这是陕西首部金融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该省金融领域的地方性法规空白,确保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有据,有利于实现有效监管。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田文平介绍说,《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在营销宣传、信息披露、产品服务和材料报送、重大风险报告、退出等方面的制度规则,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专设“法律责任”章节,对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罚款额度基本区间为1万元至50万元。
《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对其业务活动提出“四个不得”:不得超越批准区域和经营范围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不得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
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整合各类金融监测数据信息以及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数据信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金融风险进行监测、识别、评价、预警和防范。进一步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中的工作责任。此外,《条例》还规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生“前十大股东发生变更、董事会或者经营管理层配置不全、对外进行重大金融投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发生变更、发生重大诉讼”等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情形时,应当向政府和部门报告,进一步完善了金融安全防线。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荣辉表示,《条例》不仅是一部监管法,也是一部发展法,“强监管”和“促发展”并重,对于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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