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原则是保险法持有的原则。
1、该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即,禁止将保险作为赌博的工具以及防止故意诱发保险事故而牟利的企图。如果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但毫无损失,反而可获得赔偿或保险金,这就会诱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意促成保险事故发生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消极地放任保险事故发生而不采取必要的预防、补救措施。
2、保险利益三要件:合法性+经济性+确定性
(1)合法性,是指该种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2)经济性,是指该种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
(3)确定性,是指该种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即财产如有损害,投保人就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如,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保管人、质押权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认为对投保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保险活动具有不确定的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所以要求当事人讲究诚信,恪守诺言,不欺不诈,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在某一保险事故中,如果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承担保险责任。
(四)其他原则
包括:合法经营原则;自愿原则;公序良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