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担保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在建工程抵押权人与抵押贷款的抵押贷款押人必须同意,但对贷款和其他原因,也有开发商在建项目的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在预售期房同时又与另一个银行抵押贷款合作协议、重复抵押的现象出现。
2.为不影响开发商在商品房建设项目预售抵押下的销售,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预售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并如实告知买方。
3.建设单位垫房时,开发商将部分房地产用于支付该项目,并办理抵押贷款。一旦与工程价款优先权相一致,银行将按次赔偿的顺序,对债权的保护程度将大大降低。
4.在建项目抵押价值的评估和允许抵押的在建项目比例没有统一的标准。
5.部分开发商避免在预售合同备案时由预售管理部门对其实施预售监督管理工作,与买方签订合同后,未及时进行备案登记,造成预售挪用。
6.个人预售监管银行监管措施无效或不及时的售前收集贷款,使处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或项目的建设还不取消抵押贷款,导致处理属性转换障碍,买家不能成功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