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便捷原则。所谓“便捷”,既要能简便,又要能迅捷。首先是商主体成立上的便捷,简化注册登记手续,缩短成立时间,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设计,保证商主体能够简便而迅速成立。其次是商事交易上的便捷,通过采取要式行为方式和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简便交易手续,保证交易的迅捷。再次是定型化的交易客体和交易形态,若为有形物品则将之商品化,将难以尽数的物品依照一定标准如品牌、标号、规格统一规定,使交易者、消费者便于识别,确保大量交易迅速成交,大宗交易顺利进行;若为无形财产或权利则将之证券化,广泛采用票据、提单、保险单、股票等要式文件和文义文件,使之定型化和标准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促进商事交易的便捷。最后是短期时效制度,为了督促商事交易当事人迅速行使自己的权利,促进商事交易流转,实现营利并再次交易的目的,商法对各类商事请求权比如票据请求权、货物买卖中的瑕疵责任等,普遍采取了不同于民法上的短期时效制度,从而为商事交易纠纷的迅速解决,及时结束商事交易中权利义务关系不确定状态,提供了一种自动的法律调节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