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外国人(或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收养我国公民,从而建立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并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
1.护照及相关的身份证明;2.跨国收养申请书(内容主要有收养目的及保证不遗弃、不虐待养子女等事项);3.出生证明;4.婚姻状况证明;5.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6.身体健康检查证明;7.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8.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证明;9.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族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照顾儿童的特点等事项;10.收养人夫妻不能同时来我国办理收养公证的,未来华一方须提交自己同意收养的声明书和委托书;11.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书;12.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上述证件、证明材料中的2、3、4、5、6、7、8、9、10项须经收养人所在国的公证机构公证或有权的机关或机构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二)送养人应提交:
1.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送养人婚姻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如系民政部门送养的须提供儿童来源证明;3.送养被监护的儿童,须提供所有监护人同意送养的声明;4.被收养人的健康检查证明或残疾证明;5.被收养人的照片及我国收养组织同意其送养的批件;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在办理涉外收养公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当事人应向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申请。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收养人夫妻双方不能同时来中国办理收养公证的,不能来的一方可委托另一方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认证。当事人的送养、收养行为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或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