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98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对于收养人,《民法典》要求收养人不仅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还增加了“保护”抚养人的能力要求;其次,增加了对收养人要求“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这两点条件的增加,将更有利于对被收养人的保护。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有犯罪行为的人并非一律不得收养,但哪些犯罪属于“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需待下一步相关司法解释出台明确。
另外,《民法典》1102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就意味着,不仅单身男性收养女孩要有四十周岁的年龄差,单身女性收养男孩,也需要有四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