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投标工作应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招投标工作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工作应自觉接受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和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法律依据:
《招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