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合同具备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因此法律规定,是否可以认定为商标转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其实并非如此。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而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非表明商标转让合同就属于要式合同。假如转让人与受让人口头约定转让某一商标,而此转让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则应当认为上述商标转让行为有效。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合同具备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因此法律规定,是否可以认定为商标转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其实并非如此。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而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非表明商标转让合同就属于要式合同。假如转让人与受让人口头约定转让某一商标,而此转让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则应当认为上述商标转让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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