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理由,又称作回避的条件或原因,亦即符合哪些条件,即构成了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法定事由。各国仲裁法对回避的理由一般都作了列举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回避的理由作了明确的规定,《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前款(三)中"其他关系"系指:(一)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二)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三)曾任或者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四)因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我国《仲裁法》及《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既便于仲裁员依照法定条件和自身情况自觉要求回避,又便于当事人及时地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因此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有必要仔细阅读《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