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分为主动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主动回避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书记员、鉴定员、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如有法定情形自动退出对案件的处理井不再执行与该案有关的任务。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如果认为仲裁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该仲裁人员退出本案并更换人员的请求。申请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但申请需要在组成仲裁庭以后,裁决作出之前提出。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或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回避申请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