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点评:
妻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正犯是共同犯罪中对法益侵犯起主要作用的人,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有多个共犯人都对法益侵犯起了主要作用,都为正犯者,为共同正犯,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帮说法:
如果没有妻子的帮助,丈夫难以完成对女子的强奸行为,正是丈夫与妻子共同作用,导致丈夫顺利对陌生女子实施了强奸行为,因此,丈夫与妻子两人均为正犯,且为共同正犯,两人都对强奸罪(既遂)负责;实行犯是直接实施法益侵犯的人,对于强奸案来说,能直接侵犯法益的只能是男性,妇女不可能成为强奸罪中的实行犯。所以,妻子不能认定为帮助犯,帮助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人,帮助犯为从犯。
网友评论:
若是妻子的作用仅仅是帮助丈夫完成强奸,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丈夫依旧可以独立完成强奸行为。妻子行为在犯罪中仅起次要的辅助作用,妻子则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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