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关于可以质押的权利,《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人寿保险保单具有储蓄价值,保单所有人可以退保收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可以通过转让获取保单的对价。因此,从理论上看,人寿保险保单具有交换价值,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