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律师点评:
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有城市公交运输合同,《民法典》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帮说法:
司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在履行客运合同过程中应确保乘车人的人身安全,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对乘客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均按法定标准,公交公司应当对此予以赔付。
网友评论:
司机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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