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前)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