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处理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是:
(1)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
处理涉外遗嘱继承,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定,实践中多参照一般民事行为和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见,涉外继承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因被继承人的国籍、遗产的种类、住所地和遗产所在地的不同需要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当事人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申办不同的公证事项。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涉外继承纠纷的,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涉外继承有可能涉及外国法律,所以处理起来还是比较麻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