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下情况属于商标的一般使用许可:商标权人在规定的地域,许可他人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况。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